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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年建国后,我们开始了社会主义改造。 公私合营是我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所采用的国家资本主义高级形式。

建国前三十年:公私合营,步入正轨

大致经历了个体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两个阶段。

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者,向民营企业增加公股,由国家常驻干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这引起了企业生产关系多方面的深刻变化:

企业由资本家所有变为公私共享,公方代表居于领导地位。

资本家开始失去企业经营管理权。

企业利润按“四马分肥”原则分配。

报喜- -庆祝公私合营朱宣咸作

1954年9月2日,政务院[1]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条例规定: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性和资本家的自主性。

在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分居于领导地位,私人股本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合营企业必须遵守国家计划。

合营企业盈余应当依法对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按照企业公积金、企业奖金、股东股息三方面合理分配。

股东的股息加上董事、经理、厂长等报酬,可占年盈余总额的25%左右。

一九五六年初,全国出现了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

国家对资本主义私人股本的回购实行了“定率制度”,统一规定了年息五厘。

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拨使用,资本家除定息外,不再作为资本家行使职权,逐步改造为劳动中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1966年9月,退休年限届满,公私合营最终转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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