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是中国第32个保密宣传月,此次保密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实现保密工作转型升级的第一步战略目标,夺取抗疫和保密工作的双赢”。

保密那些事儿!

关于秘密知识,你知道什么?

一、保密工作是什么?

保密活动是国家专门机构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控制国家秘密,防止泄露和非法利用而开展的活动。

从工作目的看,保密工作包括预防和打击秘密泄露的工作过程看,保密工作从贯彻国家秘密运行全过程的工作方式看,保密工作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法制建设、领导管理、技术防护、监督检查等方面。

二、教育工作涉及哪些国家的秘密?

根据教育活动保密范围的规定,教育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主要包括

極秘事項。

国家教育全国统考是启用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機密事項。

教育系统秘密结社的状况和处理措施,包括全国性学潮的预防措施、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影响社会和高校稳定的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全国教职工罢工、示威等突发事件的预防方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国家教育省级统考启用前的问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全国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

保卫国家主权和声誉的斗争战略驻外教育机构通过特殊渠道取得的外国派遣我国留学生、研修生、访问学者等在教育、科研方面重大政策调整的分析、建议及国内批准和对策。 对台教育交流的内部政策和管理规定。

秘密级事项。

国家教育包括全国、省级和区级统考命题工作和参赛人员有关情况在内的国家教育区级统考启用前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区级统考启用后评分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职工罢工、示威等突发事件综合情况不得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派遣计划国家安全部门录用高中毕业生的综合情况。

高等学校承担的涉密科研、生产项目。

教育涉及的其他行业保密范围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

三、为什么说保守国家秘密是师生员工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确规定。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不得有损害祖国安全、荣誉、利益的行为。

”《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

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都必须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享受公民权利的同时,承担公民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四.高等学校的相关人员包括谁?

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确定为涉密人员。

涉密单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经营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

在临时性工作中发生、经营或者偶尔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不得确定为涉密单位。

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工作中,应当接触、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并负有保守国家秘密责任的师生员工。

五、相关人员应遵守哪些保密管理规定?

严格遵守涉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

严格按照保密敏感信息的要求,传输、存储、处理敏感信息;

组织、参加涉密会议,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要求

在社会交往、采访、涉外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不得将国家秘密干预私人信件和已发表的文章、著作、演讲;

不要和亲戚无关的人谈论国家秘密

访问、视察等活动中不得擅自携带涉密载体。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发生泄漏事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报告所在单位

不要隐瞒泄漏事故

主动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

六、泄露国家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密法》依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刑事处罚不够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定,境外机关、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国家秘密应承担的党纪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发生重大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二条规定: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关、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泄露国家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列的三大法律责任之一,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根据《保密法》 有关“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行政处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泄密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目家秘密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定: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

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如2003年,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28研究所一名技术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将自己在工作中使用的存有机密级信息的移动硬盘私自带回家,并联接在接人互联网的计算机上。

经查,该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联接并植入了后门程序,攻击者可利用植入程序完全控制该计算机。

为此,该技术人员被调离重点工作岗位,并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泄露国家秘密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997年3月14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涉及泄密犯罪的条文共有八条,刑罚从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刑法》 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保密行为十不准要牢记

1不准将工作中所知悉秘密泄露给无关人员

2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或存储介质接入互联网

3不准用非涉密计算机传真机处置涉密信息

4不准在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