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関学院2020年学生募集規約

第一章総則

上海海关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障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校名、校地

第二条学校全称:上海海关学院

第三条学校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区華夏西路5677号

第三章学校层次和学校类型

第四条上海海关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全日制本科生招生资格。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

第五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四章学生募集管理機構職責

第六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研究制定严格执行国家海关总署招生政策、规定的学校招生规定和招生方案讨论我校全面负责招生的招生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参与、全面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受理招聘投诉,严把阳光公示关,关闭招聘考核,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招生招聘工作,组织编制贯彻执行我校招生工作规定、章程和招生方案的省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宣传咨询工作。

第五章学生募集専門

第九条学校本科招生专业:海关管理、物流管理、行政管理、国际商务、税收学、经济统计学、法学、英语。

第十条学生毕业后,面向社会自主择业。

海关管理专业学生毕业后报考公务员招录职位,应当严格按照报考当时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政策和规定。

第6章学生募集計画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海关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和各省生源情况以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省专业招生计划。

学校在各省招生计划和相关要求经海关总署和教育部审核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年度学校没有预约计划。

第7章受験条件

第十三条学校全日制普通科的招生对象是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十四条学校各专业教育将外语教学语言培养为英语,要求非英语语言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五条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报考海关管理专业的考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男性身高168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58厘米以上,体型均匀

双眼矫正视力均在0.6以上,无明显视功能障碍眼病;

五官端正,面部无疤痕等明显特征和缺陷,无各种残疾;

没有各种急慢性传染病。

第八章合格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本科各专业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七条根据教育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海关管理专业录取的女生比例不超过30%。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计算机远程上网招生,在省级招生范围内,按照报名分数从高到低,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

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不符合的,按照专业调剂,不按照或者没有按照考生成绩向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调剂的,退回文件处理;

专业调剂和材料返还时,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九条考生总分相同的,录用单科分数高的考生。

文科考生先看语文成绩,语文同分则看英语成绩; 英语同分的话,看数学成绩;再同分的话,看文科选拔科目的成绩;

理科考生先看数学成绩,数学同分就看英语成绩; 英语相同分的,看语文成绩;再相同分的,看理科选修课成绩;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上海、浙江、北京、天津、海南、山东考生,可以先比较语文、数学两门课总成绩的高低,在同一点比较数学成绩的高低,在同一点比较选修课单科成绩的高低,

在同一点比较选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绩高低的,在同一点比较考生志愿顺序的,按不同顺序分别录取; 志愿名次相同的同分考生采用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参考。

第9章学習検査証明書発行

第二十条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审核达到毕业标准的,符合按照国家规定颁发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10章材料金基準

第二十一条学校执行上海市教委、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学费5000元/学年,住宿费1200元/学年。

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收费标准后,学校将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一章新生入学及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

复验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确定复验不合格,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承诺,一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辍学,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取得乡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拖欠学费手续的学籍后,可根据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状况享受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学生资助政策。

第12章監視機構

第二十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察组、招生办公室根据本章程及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全过程切实执行阳光招生政策。

第二十五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考生信访和受理投诉。

学校受付場所:学校南大門学生募集訪問受付室

紀検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