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南省丽江市房地产协会10月25日消息,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支撑作用。
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先保障第一套住房贷款,寄放职工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20%执行。 合理支持改善型住房贷款,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30%执行。
继续开展月度还贷等业务,继续推行异地贷款政策,着力推进工会贷款、商转公、商转贷款,多渠道解决职工购房资金需求。
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实施“不认房贷”房贷政策。
申请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在拟购房的县级行政区域名下无套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论是否利用贷款购房,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贷款政策。
对贷款购房的居民家庭,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统一在20%以上,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统一在30%以上。
第一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优惠贷款利率( LPR )加20基点。
丽江市将实施符合评估期内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和同比连续三个月下降的城市条件,并按手续逐步放宽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等动态调整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长效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明确实施《通知》购房补贴推进商品房去库存。
自《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发放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购买丽江市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商品房网签并取得契税完税证明的购房人,按已缴契税税额的50%作为购房补贴标准,每套住房补贴限额不超过2万元。
生育子女家庭按照已缴纳契税总额的80%给予补贴,限额在2.5万元以下的有生育三个子女的家庭按照已缴纳契税总额的10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由县财政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各县根据实际制定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市级财政按县最终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30%发给县政府奖金。
实行居民以旧换新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房出售后一年内在市场上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对出售现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退税优惠。
其中,新增住房金额在现房转让金额以上的,全部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新增住房金额小于现房转让金额的,按照新增住房金额占现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优化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实施。
通过促进二手房市场交易、联动二手房市场,增强市场交易活力。
个人购买和对外销售2年以上普通住房的,免征增值税。
在优化土地和规划审批方面,《通知》要求合理调整规划。
土地出让前,根据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力度、商务用房布局、拆迁等情况,由区域政府按程序进行控制性、详细的规划修改,详细规划修改完成后,可以依法出让土地。
出让的商业用地,优先调整为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调整为商住混合用地的,应当符合商业用地主导性质不变,且住宅用地面积不低于30亩、容积率不低于1.0的要求。
按程序进行统筹详细的规划修改,调整后依法补充土地出让金。
规划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但未达到最小用地规模,不具备整合开发条件的小宗地块,根据城市功能需求,
补齐城市社区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幼儿园、托儿所、停车场、公共公益、商业服务等城市短板,为完善城市功能项目而实施的,无需进行规划修改,无需改变规划条件,容积率按照规划条件上限控制
用地性质由主要用途和功能决定。
《通知》建议鼓励合理住房消费,推进住房“有住房担保”合并登记服务,支持商品房团购。
全面推广“网络不动产登记”平台,扎实开展“过户”工作,为购房者提供便捷高效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
进一步优化住房贷款登记流程,在保证交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过户、再抵押、发放新贷款等手续,而不用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或注销抵押登记。
对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按照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购房群体的需求组织商品房团购活动。
团购商品房商品房商品房的,应当取得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严格禁止以团体购买名义组织非法集资,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组织销售。
对违反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有条件的县可以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部分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在建商品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现有存量商品房可以申请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商品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期限,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支持,运营期限原则上不低于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