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下岗职工,以灵活就业者身份继续缴费、养老金待遇不变的说法是否正确,应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因为这个问题需要从两面分析来看。
第一个是:
在下岗职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过程中,缴费基数无疑发生了变化。
下岗职工工作时的缴费基数,以职工全部工资性收入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
下岗职工下岗后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选择缴费档次。
多缴费,要选择高级缴费基数缴费;少缴费,要选择低级缴费基数缴费。
缴费基数变化的话,领取的退休养老金待遇的金额肯定会发生变化。
第二个是
无论是在职者还是下岗职工,养老金待遇的计算方法,确实完全一样。
计算公式一模一样。
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待遇计算方法。
基础养老金待遇的计算方法也是一样的。
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的计算方法也是一样的。
总之计算养老金待遇的所有公式都是一样的,在这一点上,确实一模一样,确实没有变化。
但是,如果只指到手的养老金待遇,下岗职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费后,领取的养老金待遇肯定会比在职作为职工缴费低很多。
下岗职工下岗后,由于没有收入,继续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后,缴费基数不如在职缴费基数高,因此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不作为在职职工办理退休,领取的养老金待遇肯定较高。
因此,正如上文所述,下岗职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费后,领取的养老金待遇,还是有变化的,领取的养老金待遇比在工作单位作为职工处理退休要低。
所以,下岗职工作为灵活就业者继续缴费,养老金待遇不变的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