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修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若干规定》有效期到2027年10月31日为止。
这次修改主要围绕五个方面进行。 一是完善育儿假。 二是完善独生子女父母老年计划生育奖励; 三是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金; 四是增加计生特殊家庭全面帮扶保障制度; 五、完善计生家庭特殊扶助、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关于充实育儿假,为了支持家人生育和育儿,在《人口计生条例》年增设了“育儿假”。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由本人正常上班时获得的工资支付。
”为了进一步增强育儿假的可操作性,便于基层落实,《若干规定》细化了育儿假,第三条规定“育儿假按生育子女数计算天数。
“每年的育儿假从孩子出生之日起计算。
育儿假一般应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
完善独生子女父母老年计划生育奖励,原《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
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发放养老待遇后,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上述条款在“计划生育奖励费”列支渠道方面不准确,容易理解为“计划生育奖励费”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为此,《若干规定》修改完善了该条款的表述,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
由市级财政给予初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对结婚后无子女人员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关于独生子女残疾、死亡一次性补助金的完善,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条例》第40条删除了“不满16岁”的年龄限制,
《若干规定》第9条(独生子女意外残疾一次性补助金(,第10条)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的条款中删除了"未满16岁"的年龄限制。
关于增加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援助保障制度,实行三孩生育政策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援助保障制度。
为此,《若干规定》增加了计生特殊家庭全方位援助保障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是计生特殊家庭医疗援助。 二是特殊家庭援助服务;三、计生特殊家庭养老服务; 四.计生特殊家庭的其他支持。
关于完善计生家庭特别抚恤、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抚恤,2017年3月23日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放《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2017年4月1日,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细化了两项制度。
《若干规定》在原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此外,通过机构改革,文件将原《若干规定》个“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修改为“卫生健康委员会”; 将“区县”改为“区”。
同时,《若干规定》调整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