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业将迎来统一的处罚裁量基准!
12月12日,记者获悉,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拟起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统一处罚裁量基准,明确处罚时效、适用情况、幅度标准等。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对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力。
“办法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引导、震慑作用,惩戒违法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表示,考虑到处罚实践的复杂性,可以留出一定的裁量空间,避免“一刀切”的执法僵化。
时效最长为五年
根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
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是总局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措施。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记者对比发现,办法对裁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例如,在处罚时效中,2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
“也就是说,执法后,一般违规行为超过两年就不会处罚,也不会按照废止的监管规定处罚当时的违规行为。
“上海一位分析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直言不讳。
办法细化处罚,分为不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适度处罚、从重处罚五种具体适用情形,提高执法可操作性。
违法行为轻微、无主观过错、超过处罚时效的,可以不予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检查前主动供述,对监管不掌握违法行为等六种情形,可以减轻处罚。
但违法行为涉及面广、影响程度大或者具有普遍性、群体性特征的,违法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等情形,将依法从重处罚。
另外,同一主体因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再次被处罚的话也会受到重罚。
把责任明确给别人
方法同时,处罚多名明确认定人责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的岗位职责、与违法行为的相关性、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的责任人,应当区分责任先后顺序。
《国际金融报》记者梳理了近年来保险业处罚数据中越来越多的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
以12月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为例,阳光财险及其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共被处罚518万元的陆家嘴国泰人寿,因涉及“非法使用会议费”“部分保单客户资料信息不实”等7项违法违规事实,
该公司总部、北京分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共被罚款312万元中邮人寿因“未经批准改变公司营业场所”“公司内部管理不善”等9项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147万元。
相关责任人被罚款8万元至10万元;因财务数据不实,人保健康总部、广东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罚款41万元。
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召开的前三季度银行业保险业数据信息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统计信息风险监测工作相关负责人刘志清表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前三季度共处罚银行保险机构2978家,处罚责任人5512人,共计未罚63亿元。
普华永道日前统计数据显示,保险业前三季度处罚总额为9092万元。
其中,个人罚款占总额18%,公司罚款占82%,处罚金额保持上升趋势。
在处罚种类的适用上,考虑到罚款、违法所得没收的使用频率较高,明确了罚款裁量基准、违法所得认定及计算基准等。
明确银行业保险业轻、适度、重罚款幅度标准。 例如,银行业法定罚款幅度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照5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至35万元、35万元至50万元的标准分别掌握从轻、适度、沉重的罚款。
保险业原则上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的70%以上、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幅度的范围内罚款。
方法补充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的多部法律规范都规定应当处以罚款的,应当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处以罚款。
取材者:羅葛妹
編集:姚恵
责任编辑:皮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