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国家、省、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快全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促进学前教育内涵发展、教育品质提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3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高质量建设国内一流强区”的战略目标和争当“五个排头兵”的战略部署,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围绕三大发展目标,实施八项重点行动,提升三个保障水平,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提升海曙学前教育品质品牌。

(二)发展目标

1.优化结构布局,扩大学前教育普惠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和规范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立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其他民办幼儿园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到2020年,计划新建15所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85%以上。

2.强化区域均衡,推进学前教育品质提升。兼顾城乡学前教育发展,致力提高保教人员素质。到2020年,三级及以上幼儿园比例达到90%以上,招生覆盖率达到97%以上,二级及以上幼儿园招生覆盖率逐年提高,逐步取消准办园。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95%。幼儿园专任教师持教师资格证率达到98%以上,逐年提高事业编制教师比例。

3.深化体制改革,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分级管理、城乡一体”模式,强化区本级和各镇(乡)、石碶街道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宁波早教,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优化学前教育质量监管体系,完善幼儿教师编制补充和工资待遇保障制度。建立学前教育生均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供给增量行动。增加资源供给,优化学前布局。根据区域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增长趋势和现有幼儿园状况,制定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加快建设一批符合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幼儿园。扩大公办幼儿园规模,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各镇(乡)、石碶街道在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基础上,根据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进一步办好公办幼儿园或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分园。不得用财政投入建设或举办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鼓励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成公办园,开展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排摸专项整治,对2008年以后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未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的幼儿园要全面整改,争取在2018年底前整改到位。发挥早教中心的指导示范作用,依托区现有资源,确保每个镇(乡)街道中心幼儿园均建有早教指导站,进一步强化服务,形成覆盖城乡的早教指导服务网络。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确定学前教育公共财政和家长合理缴费分担成本比例,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健全公办幼儿园收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等级幼儿园合理办园成本、政府补助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指导价。

(二)实施监管强化行动。发挥政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要求,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区教育局加强对直属幼儿园、城区民办幼儿园招生、收费、等级评定和各项检查相关工作的动态监管,通过教辅室实现对镇(乡)街道所辖幼儿园的管理。各镇(乡)、石碶街道要切实强化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教辅室的行政协调能力和中心幼儿园的示范辐射能力,不断健全教辅室统筹、中心幼儿园引领的学前教育发展体系。积极开展市学前教育示范镇(乡)街道创建活动。

(三)实施投入优化行动。扶持普惠民办,加大资金投入。将学前教育事业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巩固在12%以上。修订《海曙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和《海曙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办法》,对新建标准化民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补贴、教师培训、教研指导等方式,鼓励其提高办园等级;对办园规范并向群众提供优质普惠性服务的民办等级幼儿园给予生均经费、教师工资、社保经费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

(四)实施帮困助力行动。完善资助制度,加强特殊儿童融合。健全学前教育帮困助学政策,对接受学前教育的困难家庭子女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帮困助学政策的通知》(甬教计〔2011〕348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收保育费和伙食费政策。推进特殊儿童融合教育,鼓励幼儿园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接受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提升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比例。

(五)实施待遇提升行动。提升福利待遇,稳定教师队伍。在海曙区教育系统编制限额内采取核定编制、统一招考管理等方式,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引导和督促民办幼儿园举办者保障非在编教师待遇和社会保险,并根据《海曙区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办法》,要求全区非事业编制教师年总收入逐年提高。对农村幼儿园教师实施倾斜性扶助。充分考虑农村事业编制教师少的现状,出台更加完善的农村教师奖补政策,通过同等条件下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相对倾斜、设置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等方式鼓励城镇幼儿园骨干教师到农村交流或长期任职。

(六)实施人才兴教行动。开展分层培训,提高师资水平。深化专业引领,充分发挥名特优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继续推进名师工作室、名园长工作室建设。加强园长素质提升,完善后备干部选拔与培养机制,开展政治理论素养和现代管理知识培训,打造一支懂学术、善管理、作风优良的幼儿园园长队伍。推进专任教师培训宁波早教,培养一支师德高尚、理念先进、业务精良的幼儿园教师队伍。事业编制教师培训经费参照中小学教师标准。

(七)实施保教双进行动。加强后勤保障,提高教职工素质。按照《宁波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保健人员的配备,普惠性幼儿园应至少配备1名卫技专业背景的专职保健人员。完善包括保健医生、保育员、财会人员等全体职工在内的培养体系。委托专业机构积极做好幼儿园保健和保育人员的培训工作,鼓励考取相关国家证书,建立人员业务能力考核机制和待遇保障激励机制。

(八)实施改革提质行动。探索创新路径,提升教育品质。深化集团发展模式,坚持集团化办园导向,按照“资源共享、特色发展”的办园思路,进一步发挥品牌园、中心园、优质园的引领辐射作用,加快集团化步伐。建立不同形式的学前教育集团化模式,推进名园办分园、名园带新园,创新跨区域、不同办园体制幼儿园之间的联盟化、集团化,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努力提高全区学前教育发展均衡水平。打造内涵发展品牌,坚持课程建设导向,着力完善“省编课程—课程园本化—园本课程”建设模式,加快课程建设和保教质量的实践研究,加快试点园经验的推广,鼓励镇(乡)街道幼儿园加大品牌打造的力度,在全区新增5所优质创新的课程特色品牌幼儿园。提升智慧发展水平,将学前教育信息化纳入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依托“智慧教育平台”“海曙教育通”等信息应用平台,抬高管理能级。鼓励支持幼儿园建立家园网络互通平台,整合各种媒体加强家园联系,开展园际合作和网络研修,推进智慧教育在学前教育中的有效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意识。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和重大民生工程,切实抓紧抓好。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确保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落实《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问责制度,明确教育、编委办、发改、财政、人社、卫生计生、住建、国土、规划等部门的任务,强化学前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着力破解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三)加强考核督查。充分发挥分级办学主体发展学前教育的积极性,加大对各镇(乡)、石碶街道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督导和考核,将学前教育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列入镇(乡)街道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教职员工配备和待遇保障、市学前教育示范镇(乡)街道复核等事项进行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