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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丈夫突然去世,女子想“试管婴儿”遭医院拒绝,法院判了,你怎么看
首先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肯定。试管婴儿的确牵扯的法律较多,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应该得到尊重。一个家庭,血脉延续其实不光是家族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冰冷的法律条文也需要情理。试管婴儿的一方已经不在,能在法律的框架下,让生者得到情感的慰藉也是法律彰显的人性之辉。再次为法院的判决点赞。
鹿城区:丈夫去世妻子做试管婴儿遭拒,法院判医院履行合同,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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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为温州市鹿城区法院的判决点赞!作为医院,本应抱着“悬壶济世,救死扶伤”的精神为每一位患者救治并给予人道主义关怀,包括满足已故丈夫妻子做母亲的权利。医院这种倒行逆施背道而驰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今下时代潮流。
看了新闻链接,当事人与丈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和医院签署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知情同意书》并已经实施了体外受精术的,只是这个时候,丈夫突发疾病意外死亡。这时的当事人属于丧偶单身妇女,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术并没有违反社会公益原则。医院必须要按事先签订的协议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何况,当事人此刻正承受着丧夫的悲痛之中。中国自古就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当事人更要完成丈夫生前的夙愿,为丈夫续香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一个做母亲的权利和幸福。
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对的,是深入人心的。法院的做法越来越人性化,再一次给温州市鹿城区法院点赞!
有多少女人能接受,和男方一起买房子
当爱情瓜熟蒂落,自然要谈婚论嫁。结婚买房,便成为两个要进入婚姻的人绕不开的话题。
究竟有多少女人愿意接受和男人一起买房呢?为此,我问过几个未婚的小朋友,来听听她们的想法。
小朱,二十六岁。大学毕业,事业单位工作四年。正在热恋中,家境一般,问及买房一事,她的想法是愿意和男方一起买房。
她的男朋友年长她三岁,家里的经济状况与她家的情况大致相似。男方首付的钱都凑不够。
为此,她决定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和男朋友一起凑够首付买房,共同打造一个温馨的小家。在彼此相濡以沫的扶持中,让爱情天长地久。
小杨,三十一岁。工作十年,家境殷实,有自己的住房,没有结婚对象。问及买房一事,她明确说不愿意。
她的想法是,男人应该有能力再考虑结婚,买房即是能力之一。在如今这个现实的社会,没钱寸步难行。
一个家庭,男人是支柱。没有能力,怎么能承受生活的重压?
和男人一起买房子,万一婚姻出现变故(现在的婚姻,都有一种朝不保夕之感),既要承受感情带来的伤痛,还要与男方纠缠房产归属问题,不甚其烦。
为长远着想,不想与男方一起买房,目的是万一两个人以后婚姻不保,可以潇洒离开,没有太多纠葛,干净利索。
小董,二十六岁。工作四年,家境小康。已和男朋友打了结婚证,房子已由男方父母出钱付了首付,两个人商定共同还贷。
每个女人都有自己的想法,自己的选择,窥一般而知全豹。量入为出,量体裁衣就好。
还有一种情况,是这样的:
我有一女朋友,结婚前,和老公感情甚好。结婚时,本来女方打算买婚房自己出三分之一,男方出三分之二共同买房。
但男方说他出钱买房,让女方出钱装修。女朋友也没多想就同意了。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两人才过了三年,男人就闹着要离婚。
女方要求男方给予一定房屋补偿,但男方说房子是他买的,跟女人没关系。女方装修的房子,可以把装修的材料撬了带走,此举,把女方气得要死,悔不当初。
两个人好的时候,卿卿我我,柔情蜜意。一旦离婚,男方便六亲不认,让人心寒。
朋友的例子说明,女人如果要考虑和男人一起买房时,要学会合理规避风险,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与男人一起买房,如同共酿生活的美酒,感情越陈越香,历久弥坚。
不与男人一起买房,如人饮水,冷暖自知,亦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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