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网显示,酝酿已久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目前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南京物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无故阻挠业主装修最高拟罚款五万

《条例》拟在加强业主委员会监管、规范物业公司行为、加强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升级,将无故干扰业主装修、骗取专项维修资金等违规房地产行为纳入法条,给予重罚。

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业主委员会泄露业主资料最高罚款三千元

按照《条例》政府机构改革要求,再次明确了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发展和改革以及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

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部门的内部职能,区分了房屋安全、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同时,《条例》拟从三个方面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设立、运行,规定首先引入党建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由房地产所在地社区党组织核查。 其次,增加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并设置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再次通过规范小区公共收益来规范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不得有这些行为

委员会泄露业主资料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了泄露业主资料、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共有资金等行为是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绝行为,可以由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例如,泄露所有者资料,逾期不改的,

可以由有关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侵占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等行为已列入法律条款

现实生活中,一些小区业主对“黑房地产”相关行为投诉不断,骗取、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利益。 对销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使用业主信息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恶意骚扰,

暴力行为和报复等行为屡见不鲜。

此次《条例》计划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将多项违规行为列入法条,给予重罚。 例如,无故阻止装修人员或物料入场,最高可罚款5万元。

侵占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等行为已列入法律条款

擅自阻止装修人员、材料入场的,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

此外,在新老物业交接期间,《条例》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支付物业费用、业主对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交接

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新建物业服务企业的入场服务新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接管物业按照约定接收物业的,应当检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另外,《条例》计划增加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内容。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补充建设。

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将收益的70%划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比例应当超过50%。

此外,无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因违章装修拆除、变更房屋主体结构,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接驳房屋地基、进行深基坑、地下工程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出典:南京市住宅保障住宅生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