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月19日讯听说新老物业交接,原物业阻碍新物业入场怎么办? 小区的公共收益该如何处置? 住房维修资金中包含的比例是多少? 最近,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官网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对业主自治、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等方面进行修改,征求公开社会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15日。
鼓励业主大会招标选择房地产
据了解,现行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上位法的出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的《民法典》已难以适应当前新的需求,需要修改。
2023年11月进入立法计划。
新的《条例》分为总则、业主自治、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使用与维护、公共收益和维修资金等9章,进一步加强了行业委员会的监管、资金监管等条款。
在现实生活中,选择物业公司成为很多小区的难点,甚至是“痛点”。 原《条例》的相关规定是“提倡业主大会通过统一招标投标平台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此次修订将根据实践进行完善,该条款规定“鼓励业主大会采取招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通过市物业管理招标平台
业内人士表示,上位法对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的形式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借鉴了上海物管条例的相关规定。
原物业不得阻碍新物业进场
此外,在项目交接时,往往新老物业在小区门口对峙,引发冲突纠纷,影响广大业主们的生活。
此次修订对这一情况作了详细规定。
记者了解到,《条例》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交纳物业费、业主对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入场服务。
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后至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此外,还规定:“新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接管物业,按照约定接收物业的,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
”
针对广大业主反映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给物业、装修人员被阻止进入小区等问题,还修订了《条例》
房地产公司不得有的行为包括在招标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 没有正当理由阻止出售、泄露或非法提供、使用业主信息的装修人员、材料进入小区。
房地产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条例》也制定惩罚措施,惩罚金额在1万到20万之间。
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利益的50%用于维修资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此前曾报道过南京江宁一小区用公共收益余额给业主们发“红包”,此次《条例》的修订也对如何处理小区公共收益做出了规定。
修订明确,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补建。
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将收益70%划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比例应当超过50%。
在剩余部分的分配中,《条例》的规定应当服从业主大会或者共同拥有该收益业主的决定
用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工作经费、物业管理活动的审计费用、拥有该收益的业主的物业维护费用或者有关物业的其他需要。 同时,授权南京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公共收益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校对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