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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丈夫突然去世,女子想“试管婴儿”遭医院拒绝,法院判了,你怎么看
首先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肯定。试管婴儿的确牵扯的法律较多,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应该得到尊重。一个家庭,血脉延续其实不光是家族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冰冷的法律条文也需要情理。试管婴儿的一方已经不在,能在法律的框架下,让生者得到情感的慰藉也是法律彰显的人性之辉。再次为法院的判决点赞。
女子丧偶后欲用冷冻胚胎遭拒,医院:要夫妻双方签字,怎么回事
江苏无锡的陈姓女子和丈夫于2017年在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培育出4个胚胎。2019年,她的丈夫不幸车祸身亡,陈女希望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却被医院拒绝。
医院认为,根据规定,每个医疗阶段都必须双方签字,且陈某现为单身不符合规定。该院生殖医学中心主任熊芳甚至表示,医院还考虑到孩子在单亲环境下生长或会对生理和心理产生影响。
陈女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无锡法院周二(23日)对该案一审宣判,丈夫亡故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医院应继续履行与陈女之间的服务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陈女和丈夫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在友人介绍下专程到无锡该间医院寻求解方。2016年8月,签署相关协议后,院方为陈女夫妇实施了胚胎移植手术,但没有成功。一心想要孩子的两人没有灰心,决定等陈女调理好身体后,继续去医院治疗。
2017年5月,陈女和丈夫再次至医院要求实施人工助孕,医院对他们分别实施取卵术和取精术,并成功培育出4个胚胎。由于取卵术后过度刺激,陈女胸腹腔积液,当即入院治疗。陈女夫妇要求医院采用低温保存技术保存这些胚胎,并与院方签署《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两人声明在医院接受体外受精手术。
考虑到第一次手术的失败和此次取卵手术后陈女的身体反应,陈女夫妇决定先调理身体,为后续的胚胎移植做好准备。然而2019年7月,陈女的丈夫车祸意外死亡,在夫妻双方家人支持下,陈女决定去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但遭医院拒绝。
医院指出,由于陈女丈夫去世前两年均未至医院试行胚胎移植手术,其生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不能延续至死亡后,且其不再能签署胚胎解冻及知情同意书。医院又指,陈女作为单身妇女,为其进行胚胎移植,违反法规及计划生育政策等公益原则,而且陈女两年以来未再缴交胚胎续冻费用。该院生殖医学中心主任熊芳表示,医院还要考虑孩子在单亲环境下生长,是否会对生理和心理产生影响。
陈女称,公婆曾有两个孩子先后夭折,如今丈夫身故,胚胎成了他们最后的希望。“没有这个希望,公公婆婆就活不下去了。这也是我们全家的希望”。案件审理期间,陈女的公公到庭陈述,其与妻子均希望陈女能实施胚胎移植,“让血脉延续”。至于陈女两年来结欠的胚胎续冻费用,陈女在庭后已经把钱交至法院提存。
法院:案中丧偶妇女不视同单身妇女法院一审认为,陈女夫妇曾经接受的治疗和在合同中签署的多项知情同意书,加上培育和冷冻胚胎的事实,均表明其丈夫的明确意愿。此外,单亲家庭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而陈女作为丧偶妇女,有别于相关法规中单身妇女概念,亦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陈女认为医院做法违反双方合同。
法院指出,由于医院对于逾期补交费用,没有明确具体时间限制,医院也曾告知陈女的胚胎续冻费可以在胚胎移植时一并支付,且并未处理掉冷冻胚胎,合同需继续履行。
对于法院一审判决,涉事医院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并不打算上诉,将认真履行判决,他们也希望能帮助陈女实现自己和家庭的愿望。
丈夫在做试管婴儿期间离世,妻子还应继续完成胚胎移植手术吗
谢邀请,这个问题比较专业,但作为局外人来说,可以这么理解,如果受精卵已经形成人,女方又想为丈夫留下后代那就继续移植,如果不想那就不做了,如果还没到受精卵这一步肯定没可能了。
鹿城区:丈夫去世妻子做试管婴儿遭拒,法院判医院履行合同, 你怎么看
谢谢邀请!
首先,为温州市鹿城区法院的判决点赞!作为医院,本应抱着“悬壶济世,救死扶伤”的精神为每一位患者救治并给予人道主义关怀,包括满足已故丈夫妻子做母亲的权利。医院这种倒行逆施背道而驰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今下时代潮流。
看了新闻链接,当事人与丈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和医院签署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知情同意书》并已经实施了体外受精术的,只是这个时候,丈夫突发疾病意外死亡。这时的当事人属于丧偶单身妇女,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术并没有违反社会公益原则。医院必须要按事先签订的协议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何况,当事人此刻正承受着丧夫的悲痛之中。中国自古就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当事人更要完成丈夫生前的夙愿,为丈夫续香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一个做母亲的权利和幸福。
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对的,是深入人心的。法院的做法越来越人性化,再一次给温州市鹿城区法院点赞!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